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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调整的通知

发表时间:2020-08-03

       我院接到《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证的通知》(长人社规【2018】号)文件,按照文件精神执行,详情如下。

一、   调整的范围和待遇

      凡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用的单位在职女职工在生育、中止妊娠当月,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,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;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,其生育医疗及生育津贴,出生育保险基金按生育、中止妊娠当月已缴费月数÷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。参保在职男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时,也应满足上述条件。

二、   医疗费用报销的时间节点及待遇计算

      患者在我院发生的医疗费用,以生育门诊和生育住院的出院时间为准,含出院时间当月,向前推算,未中断生育缴资且满12个月,正常享受待遇。

      未满12个月的,在医院发生的生育门诊和生育住院费用以出院时间为准,含出院时间当月,按照连续缴费月数÷12月,正常享受待遇。

     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,望广大患者周知。